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盐酸胺碘酮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
(年第10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盐酸胺碘酮注射剂(包括注射用盐酸胺碘酮和盐酸胺碘酮注射液)说明书、、、、、、、等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盐酸胺碘酮注射剂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盐酸胺碘酮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年6月2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所有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盐酸胺碘酮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盐酸胺碘酮注射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附件:
盐酸胺碘酮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修改为:
根据器官系统和发生率对不良反应进行如下分类:
十分常见(≥10%);常见(1%—10%,含1%);偶见(0.1%—1%,含1%);罕见(0.01%—0.1%,含0.01%);十分罕见(<0.01%)。
心脏异常:
常见:心动过缓。
十分罕见:
有显著的心动过缓以及更罕见的窦性停搏病例报道,尤其是老年患者。
心律失常发作或恶化,有时伴随心脏骤停。
未知发生率:心悸、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尖端扭转型室速、QT间期延长、房室传导阻滞。
内分泌异常:
十分常见:
甲状腺异常:可能在无甲状腺功能障碍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出现“孤立”的甲状腺激素水平异常(T4水平增加,T3水平正常或轻微下降),这并非停药指征。
常见: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
具有以下典型症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体重增加、畏寒、淡漠、嗜睡;如果TSH出现明确的增高,则支持上述诊断。在停止胺碘酮治疗后1~3个月内,甲状腺功能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停止治疗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有胺碘酮治疗的指征,可以在胺碘酮治疗的同时联合应用L-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将TSH水平作为给药剂量的指导。
甲状腺功能亢进更加具有误导性:患者很少有症状(轻微的无法解释的体重下降,抗心绞痛和/或抗心律失常治疗效果降低);在老年患者中表现为精神障碍或者甚至表现为甲状腺毒症。超敏TSH水平明确下降则支持该诊断,且必须停用胺碘酮:在停药后3~4个月内通常可以恢复。严重的病例有时可以导致死亡,需要急救治疗。
如果怀疑甲状腺毒症,无论是出于甲状腺本身原因还是甲状腺诱导的心肌失衡,由于合成的抗甲状腺药物效果不稳定,可直接使用皮质类固醇(1mg/kg)治疗,治疗时间应该足够长(3个月)。在停止胺碘酮治疗后的数月内,仍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例报道。
十分罕见:
抗利尿激素分泌失调综合征(SIADH)。
胃肠道异常:
十分常见:恶心。
未知发生率:胰腺炎/急性胰腺炎、呕吐、腹痛、胃肠道反应。
注射部位反应:
常见:
可能的炎症反应,例如通过直接外周静脉途径给药时出现的浅表静脉炎、注射部位反应,例如疼痛、红斑、水肿、坏死、渗出、浸润、炎症、硬化、静脉炎、血栓静脉炎、感染、色素沉淀以及蜂窝织炎、瘙痒、皮疹。
肝脏异常:
已经有胺碘酮导致的肝脏功能受损病例的报道:可以通过增高的血清转氨酶而诊断。已经报告了以下异常:
十分罕见:
孤立的血清转氨酶增高,一般为中等程度的增高(正常范围的1.5~3倍),在下调给药剂量后可以恢复,甚至可以自行恢复。
急性肝脏功能异常,出现高血清转氨酶和/或黄疸,有时为致命的,需要停止胺碘酮治疗。
在胺碘酮长期治疗期间出现慢性肝功能异常(口服途径给药)。其组织学检查支持假性酒精性肝炎。临床和生物学特征表现出离散性质(无规则的肝肿大,血清转氨酶水平升高至正常值的1.5~5倍),需定期监测肝功能。治疗持续6个月之后出现的血清转氨酶水平升高,即使为中度,也应该考虑诊断为慢性肝损伤。胺碘酮治疗停止后,临床和生物学异常通常可恢复,也有数个不可逆肝损伤病例的报道。
未知发生率:已经有胺碘酮导致肝衰竭的病例报道。
对免疫系统的影响:
十分罕见:过敏性休克。
未知发生率:血管神经性水肿(Quinckes水肿)、过敏样反应。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异常:
未知发生率:腰痛、背痛、肌痛。
神经系统症状:
十分罕见:良性颅内高压(假性脑瘤)、头痛。
未知发生率:头晕、抽搐、意识丧失、麻木、震颤。
眼部异常:
未知发生率:可能进展为失明的视神经病变或视神经炎。
呼吸、胸部和纵膈异常:
十分罕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通常伴随间质性肺病)有时是致命的,通常在手术后即刻出现(可能与高浓度氧相互作用)。这时必须考虑停用胺碘酮,并研究皮质醇激素的治疗价值。
严重呼吸衰竭时可出现支气管痉挛和/或呼吸暂停,尤其对于哮喘患者。
未知发生率:间质性肺病、呼吸困难、呼吸急促、憋气、咳嗽、气短、一过性哮喘。
皮肤及皮下组织异常:
十分罕见:出汗、脱发。
未知发生率:
重度皮肤反应,有时致命,比如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Lyell综合征)和Stevens-Johnson综合征;
荨麻疹、湿疹;大疱性皮炎、DRESS综合征(药疹伴嗜酸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
血管症状:
常见:通常为中度和一过性血压下降。已报告重度低血压或循环衰竭的病例,尤其是用药过量或过度快速给药后。
十分罕见:热潮红。
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
未知发生率: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缺乏症。
精神异常:
未知发生率:意识模糊、谵妄、幻觉。
生殖系统和乳腺异常:
未知发生率:性欲缺乏。
二、修订为:
本品在如下情况下禁用:
—未安置人工起搏器的窦性心动过缓和窦房传导阻滞的患者。
—未安置人工起搏器的窦房结疾病的患者(有窦性停搏的危险)。
—未安置人工起搏器的高度房室传导障碍的患者。
—双或三分支传导阻滞,除非安装永久人工起搏器。
—甲状腺功能异常。
—已知对碘、胺碘酮或其中的辅料过敏。
—妊娠。
—循环衰竭。
—严重低血压。
—静脉推注禁用于低血压、严重呼吸衰竭、心肌病或心力衰竭(可能导致病情恶化)。
—哺乳期。
—与某些可导致尖端扭转性室速的药物合用(不包括抗寄生虫药物、抗精神病药物和美沙酮):
.Ia类抗心律失常药(奎尼丁,双氢奎尼丁,丙吡胺)
.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索他洛尔,多非利特,伊布利特)
.其他药物:砷化合物、苄普地尔、西沙必利、西酞普兰、依他普仑、二苯马尼、静注多拉司琼、多潘立酮、决奈达隆、静注红霉素、左氧氟沙星、甲喹吩嗪、咪唑斯汀、莫西沙星、普卢卡必利、静注螺旋霉素、静注长春胺(见药物相互作用)
.舒托必利
.特拉匹韦
.可比司他
.精神抑制剂,喷他脒(静脉注射时)
这些禁忌症不适用于胺碘酮用于体外电除颤无效的室颤相关心脏停搏的心肺复苏急诊治疗。
注:辅料含苯甲醇的需要含有以下内容:
……
—3岁以下儿童(因含有苯甲醇)。
—本品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
三、修订为:
—必须预防低血钾的发生(并纠正低血钾);应当对QT间期进行监测,如果出现“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不得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给予心室起搏,可静脉给予镁剂)。
—由于存在血流动力学风险(重度低血压、循环衰竭),通常不推荐静脉注射;只要有可能优先采用静脉滴注。
—静脉注射仅用于体外电除颤无效的室颤相关心脏停搏的心肺复苏等紧急情况下,且应在持续监护(心电图,血压)下使用,推荐在重症监护室中应用。
—剂量约为5mg/kg体重。除体外电除颤无效的室颤相关心脏停搏的心肺复苏外,胺碘酮的注射时间应至少超过3分钟。首次注射后的15分钟内不可重复进行静脉注射,即使随后剂量仅为1安瓿(可能造成不可逆衰竭)。
—同一注射器中不可混入其他制剂。不可在同一注射容器中加入其他药品。如胺碘酮需持续给药,应通过静脉滴注方式(见)。
—为避免注射部位的反应,胺碘酮应尽可能通过中心静脉途径给药。
—应监测低血压、重度呼吸衰竭、失代偿性或重度心力衰竭的发生。
胺碘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