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年5月26日,某市安监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冷轧车间进行氨制氢作业,现场存放有kg液氨钢瓶7个,氨制氢设备一套,未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其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说法:调查查明,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近日,该市安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对合同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某市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含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主要证据有:
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5份、该电讯有限公司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7.22)、《关于电讯器材有限公司1名员工疑似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调查报告》、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珠卫检字(No:)第15G07O号〕、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珠卫检字(No:)第15G08O号〕和陈X、李XX和吴XX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说法:处罚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改正。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含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治理。
处罚结果: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于组装车间复工前完成治理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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