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2日下午,一名顾客来到药店询问有没有牙痛药,药店给他卖给人工牛黄甲硝唑和清火栀麦片各一盒。
过了两天,顾客又来到店里,说还在牙痛,还要买点药。药店就卖了一盒人工牛黄甲硝唑。可顾客的牙痛并没有像预期一样消失,反而出现发痒症状,而且在继续用药的情况下,发痒症状继续加重,并且在全身体表出现大面积疹子。
顾客随后先后到卫生院、医院就诊、住院。
年7月5日出院,住院39天,出院诊断为:1.重症药疹(表皮坏死松懈型)2.药物热3.急性肝功能损伤4.急性心肌损伤。原告共住院39天,花费住院费.61元,门诊费.7元,合计.31元。
随后,原告通过法院要求药店赔偿!!!药店提供药品购进材料,说明均总公司统一购进并配送,有配送的票据,药品来源合法且在有效期内,药品成品检验报告书显示药品经检验符合规定。
经判决:
一、关于原告的药疹(重症表皮松懈型)病症与其服用被告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虽然某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难以明确因果关系’,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终止了本案鉴定,以致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来明确因果关系。结合本院对原告的主治医生的询问笔录及原告服用被告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的药疹(重症表皮松懈型)病症与其服用被告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被告未凭处方向原告销售人工牛黄甲硝唑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销售人工牛黄甲硝唑时,未凭借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原告因服用人工牛黄甲硝唑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
三、关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违规向原告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导致原告服用该药后因过敏反应发生药疹,被告因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服用人工牛黄甲硝唑后因过敏产生药疹与其自身身体因素有一定关系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情况以及法定赔偿标准,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3.护理费*****元;
4.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元;
5.误工费*****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没有相关医嘱,本院不予认可。
因此,原告因药疹入院治疗产生的损失为*****元。依前述,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40元。
注:从事药店经营的企业来说,销售药品是有风险的。因为,药物与其他的一般商品不一样,仅仅是患者治疗疾病的需求品而已。此外,正确服用和指导对患者的康复和规避不良反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药店的所有服务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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